一般条款和条件(交货条款)

一般条款和条件(交货条款)

 

1 一般规定

1.1 我们提供的所有供应或服务(以下简称“交付”)将仅根据以下一般条款和条件提供。只有在我们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订购方的一般条款和条件才会得到认可。如果我们无保留地向订购方交货,则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也适用,无论我们是否知道具有相反效果的条款和条件或订购方的条款和条件偏离这些条款和条件。

1.2 我们与订购方之间已达成的所有关于特定交付的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在相关协议中作出规定。所有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存在次要协议。

1.3 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也适用于与订购方的任何未来交易。

1.4 本一般条款和条件仅适用于企业家、公法法人以及 BGB(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民法典])第 310 条第 1 款所指的独立公法财产。

 

2 报价 – 招标文件

2.1 来自订购方的订单必须解释为 BGB 第 145 条含义内的订单,我们可以在收到订单后两周内接受订单。

2.2 我们保留对成本估算、图纸和其他文件(以下简称“文件”)的所有权和版权,但没有限制。只有在我们事先批准后,第三方才能访问这些文件,如果订单未获批,则必须根据我们的要求退还给我们。

 

3 价格/付款条件

3.1 除非在我们的订单确认中另有说明,否则价格均为出厂价,不含包装,需缴纳增值税。包装将单独收费。

3.2 如果已经同意我们将负责架设和安装,并且没有相反的约定,除了约定的补偿所有必要的辅助费用,例如差旅费、运输手动工具和人员的费用行李,由订购方负责。

3.3 除非订单确认中另有说明,否则必须在发票日期起 30 天内支付净价(不含扣除)。逾期付款将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除非经过明确的书面协议,否则不得扣除任何折扣。

 

4 交货期限;延误

4.1 只有在我们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交货期限才具有约束力。

4.2 遵守交货期限的先决条件是及时收到订购方提交的所有文件,包括所需的许可、批准和特别是计划细节,以及订购方遵守约定的付款条件和其他义务。如果这些先决条件不能及时满足,期限将适当延长;如果我们要对延误负责,则不适用。

4.3 如果不遵守是由于不可抗力,例如动员、战争、动乱或类似事件,如罢工或停工,截止日期将酌情延长。

4.4 应我方要求,订货方必须说明是否因延迟交货而退出是否坚持交货的协议。

4.5 如延迟发货或交货,应订货方要求,在发出准备发货通知后1个月以上,我方可按每开始月收取演出价格0.5%的仓储费,共计5 %,这不会限制我们执行进一步索赔的能力。提供更高或更低存储成本的证据仍属于协议各方的权限范围内。

4.6 我们可以进行部分交货,前提是如果我们这样做对订购方来说不是不合理的。

 

5 风险传递/包装

5.1 如果订单确认中没有其他说明,则同意“出厂”交货。

5.2 运输包装和《包装条例》规定的所有其他包装,除双向托盘和板条箱外,不予收回。订购方必须自费安排处理包装。

5.3 如果订货方书面要求我们这样做,我们将安排运输保险;附加费用由订购方承担。

 

6 验收
订货方不得以小缺陷为由拒绝验收

 

7 架设和安装
如果已经同意我们将负责架设和安装,则以下规定将适用,除非另有书面约定:

7.1 订购方必须及时提供:

a) 不属于正常参考范围的所有土方工程、建筑工程和其他附属工程,包括必要的专家和辅助人员、建筑材料和工具;

b) 脚手架、起重装置和其他器具的物体和材料、燃料和润滑剂,视需要而定;

c) 使用点的能源和水,包括连接、加热和照明;

d) 在安装现场,有足够大、合适、干燥和可上锁的空间,用于存放机器部件、设备、材料、工具等,以及适合工作人员的工作空间和娱乐室,包括适合情况的卫生设施;除此之外,订购方必须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材料和人员的安全;

e) 需要的防护服和设备。

7.2 在开始安装工作之前,订购方必须在未经要求的情况下提交有关隐藏的电缆、燃气和水管以及类似装置的所有必要信息,以及所有必要的静态信息。

7.3 在开始安装或安装工作之前,由订购方提供的所有开始活动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必须在安装和安装现场,并且所有准备工作必须进行到允许进行的阶段。架设或安装按约定开始并不间断地继续进行。通往安装或安装地点的通道必须平整并清理干净。

7.4 如果由于我们不承担责任的原因导致安装、安装或调试延迟,订购方必须承担与等待时间有关的费用以及供应商或安装人员的差旅费。

7.5 每周,订购方必须立即通知我们安装人员的工作时间以及任何安装工作、安装工作或调试的完成情况。

7.6 如果工作完成后,我们要求正式验收交货,订货方必须在两周内完成。如未完成,则视为正式接受,除非订货方事先明确拒绝接受。如果交付的对象(可能在完成约定的测试阶段之后)已经委托,也将假定官方接受。

 

8 缺陷责任

我们对物质损失负责,具体如下:

8.1 订购方提出索赔的前提是订购方必须正确履行其根据 HGB(Handelsgesetzbuch [商法典])第 377 条 ff. 条规定的检查和通知义务。

8.2 如果交付中存在缺陷,我们可以自行选择以修复缺陷或提供没有缺陷的新物品的形式提供补救。在修复缺陷的情况下,我们有义务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特别是运输、旅行、材料和工作的费用,前提是这些费用不会因以下原因而增加将购买的物品转移到履行地点以外的其他地点。

8.3 如果补救不成功,订购方可以退出协议或减少对价——无论根据以下第 9 点(损害赔偿索赔)提出的任何损害赔偿索赔。

8.4 如果仅与约定的质量有轻微偏差,仅对可用性造成轻微损害,自然磨损或风险转移后因错误造成的损坏,则不接受赔偿要求或疏忽处理,暴露于过度压力或不合适的操作代理,或由于未在协议中被视为先决条件的外部影响,以及由于无法重现的软件错误。不接受因订购方或第三方进行的错误更改或维修工作及其后果而提出的赔偿要求。

8.5 损害赔偿的时效期限为 12 个月。时效期从交付标的物开始——如果同意开展工作,则在正式接受工作时开始。根据民法典第 478 条和第 479 条,时效期限不受追索事件的影响。如果物体的缺陷以特定结构的正常方式使用并导致缺陷,则适用法定时效期限。

8.6 订购方只能根据民法第 478 条向我们提出追索权,无论订购方可能与其客户达成的任何超出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索赔要求的情况。

8.7 在此处未提及的任何情况下,以下第 9 点(损害赔偿索赔)适用。不接受因缺陷而对我们和我们的履行代理人提出的其他赔偿要求。

 

9 损害赔偿要求

9.1 不接受订购方提出的任何损害赔偿或支出索赔(以下简称“损害赔偿索赔”),无论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尤其是在违反合同义务和侵权的情况下,除非9.2 中另有安排。

9.2 第 9.1 点的免责条款不适用:

a) 我们在产品责任法规中规定的责任和/或

b) 在故意、重大过失、死亡、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以及违反基本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基本合同义务是那些能够首先适当地履行约定的义务并尊重协议的当事方可以依靠它们得到稳定的兑现)。但是,因违反基本合同义务而导致的损害赔偿索赔仅限于此类协议中典型的不可预见的损害,前提是不因故意、重大过失、死亡、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而承担责任.

上述安排并不构成对订购方不利的举证责任的改变。

9.3 如果我们的损害赔偿责任被排除或限制,我们的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我们的代表和我们的履行代理人的个人损害赔偿责任同样被排除或限制。

 

10 确保所有权保留

10.1 在订购方现在或将来欠我们的所有应收账款(包括往来账户余额)已结清之前,我们保留货物的所有权(受所有权保留的货物)。对于订货方违反协议约定,特别是拖欠货款的情况,我方保留收回已交付货物的权利。除非我们明确说明,否则此类收回货物并不等于退出协议。在撤回的情况下,我们有权在相关商品被收回后出售相关商品,而收益必须用于支付订购方的义务——但须扣除合理的销售成本。

10.2 订货方有妥善保管所供应货物的义务;它尤其有义务自费投保火灾、水灾和盗窃造成的损失保险,其中保险金额必须足够高以涵盖购置价值。需要服务和检查工作的,订货方必须及时进行,费用自理。

10.3 如果第三方设置留置权或任何其他此类行为,订购方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我们。

 

一般条款和条件(交货条款)

10.4 订货方有权在正常业务范围内销售所交付的货物;但是,它现在已将其所有应收款转让给我们,直至我们索赔的最终发票金额(包括增值税),它可能有权从其客户或第三方收到,无论货物是否未经加工或加工后出售。订购方仍然有权根据索赔要求进行收款,即使在转让后也是如此。这对我们自己根据索赔收取的权利没有影响。但是,我们承诺,只要订购方履行其从担保收益中产生的付款义务,就不会发生违约事件,特别是,不要求启动破产/无力偿债程序,也没有暂停付款。尽管如此,如果是这种情况,我们可能会要求订购方向我们披露所有分出的债权和伴随债务人的姓名,向我们提供根据债权收集所需的所有信息,提交给我们所有附属文件并通知债务人(第三方)转让。

10.5 订购方对供应货物的加工或改造始终代表我们进行。如果在加工供应的货物时使用了不属于我们的物品,我们按照交付货物的价值(最终发票金额,包括增值税)与其他被加工物品的价值成比例获得新物品的共同所有权对象,在处理时。这同样适用于通过处理创建的事项,以及受所有权约束的交付。

10.6 如果供应的货物与不属于我们的物品混合在一起,以无法分离的方式,我们按照交付货物的价值(最终发票金额,包括增值税)获得新物品的共同所有权) 到其他混合对象,在处理时。如果混合以属于订购方的货物可以被视为主要对象的方式进行,则视为已同意订购方将比例共有权转让给我们。订购方将代表我们持有以这种方式产生的唯一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

10.7 订购方也确实将索赔让给我们以确保其对它的索赔,这是由于将交付与不动产联系起来而对第三方产生的。

10.8 我们承诺应订购方的要求,在担保物的可变现价值超过其担保的债权价值 10% 以上的情况下,释放我们有权获得的担保物;选择要释放的抵押品是我们的。

 

11 排除定货方的赔偿权和留置权

我们根据与订购方的协议提出的索赔以及伴随的合同外索赔只能针对订购方的反索赔进行补偿,或由订购方保留,如果反索赔应付款,则不属于有争议的,已经合法成立或即将决定的。这不适用于与我们的索赔有关联(近似“do ut des”或“quid pro quo”)关系的订购合作伙伴的索赔。

 

12 最终条款

12.1 我们与订购方的业务关系的所有方面均受德国法律管辖,但不包括 1980 年 4 月 11 日在维也纳达成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 (CISG)。

12.2 如果订购合作伙伴是商人、公法法人或单独的公法财产,则专属管辖权属于我们法定所在地 D-89555 Steinheim 的法院。这也适用,订购方不属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一般管辖权——同样在这种情况下,专属管辖权属于我们法定所在地 D-89555 Steinheim 的法院。但是,我们保留在其法定所在地的管辖范围内起诉订购方的权利。

12.3 除非另有约定,履行地点是我们的法定所在地,D-89555 Steinheim。

12.4 如果本协议的个别条款无效或不能执行,无论是一般条款中的条款还是个别约定,均不影响其余合同约定的效力。